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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课堂第二十七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解析】第23条:数个违纪行为的合并处理规则
来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等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23年09月21日  浏览:

编者按: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和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组织集中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作风建设重要论述和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开展专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廉政课程”将连续推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款及其解析供大家学习理解和运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析:本条是关于合并处理运用规则的规定。

适用合并处理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针对同一个违纪党员;

二是违纪党员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且违纪行为是不同性质的,不包括数个同一性质的违纪行为;

三是两种以上(含两种)的违纪行为依照规定都是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如果不具备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条件,则不能合并处理;

四是党组织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发现该违纪党员有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

具体运用时,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在对同一个违纪党员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依照规定分别量纪的基础上,以其中给予最重的党纪处分为准再加重一档给予处分。比如,某违纪党员有三个违纪行为,依照规定分别应当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那么按照限制加重原则,最终应当给予其留党察看处分。

二是同一个违纪党员有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其中一种违纪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选择开除党籍处分作为合并执行的处分,其余较轻的处分都被开除党籍处分所吸收。


供稿:李良娥

审核: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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