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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课堂第二十六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解析】第22条:减轻、加重处分的概念
来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等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23年09月18日  浏览:

编者按: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和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组织集中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作风建设重要论述和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开展专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廉政课程”将连续推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款及其解析供大家学习理解和运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解析:本条是关于减轻、加重处分概念的规定和不适用减轻处分规则的特殊规定。本条分为三款:

第一款规定的是减轻处分的概念。“减轻处分”,主要是指在《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比如,《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在量纪时,应当根据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以及本人的态度等因素,先确定违纪行为属于“情节较重”,还是“情节严重”,即明确违纪行为的处分幅度。如果属于“情节严重”,且具有减轻处分情节,应在该条规定的“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两个处分幅度外,减轻一个处分档次,即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如果属于“情节较重”,在具有减轻处分情节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免予处分。如果需要减轻两个及两个以上档次的,可以适用第十八条规定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

第二款规定的是加重处分的概念。“加重处分”,主要是指在《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比如,《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该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是“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如果行为人有上述违纪行为,同时具有加重处分情节的,在其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则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三款规定的是不适用减轻处分规则的情况。党员具有《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则已经完全丧失了共产党员的条件,对这样的违纪行为,不适用本条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条例》中规定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共11条14处,具体如下:

1. 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2. 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3. 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4.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5.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6.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7.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8.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9. 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六十条第一款)。

10.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11. 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六十二条)。

12.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13.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14.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此外,党员嫖娼的,一律开除党籍处分。

 

 

供稿:李良娥

审核: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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