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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课堂第二十一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解析】第15条:改组党组织领导成员之处理、第16条:解散党组织
来源:来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等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23年08月31日  浏览:

编者按: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和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组织集中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作风建设重要论述和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开展专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廉政课程”将连续推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款及其解析供大家学习理解和运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解析:本条是关于受到改组的党组织,其领导机构成员的处理规定。

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一是对经审查发现存在严重违纪问题,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的,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二是对经审查发现存在违纪问题,应当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给予其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自然免职;三是对经审查发现涉嫌违纪但短时间内难以查清的,先自然免职,再对其涉嫌违纪问题另案处理;四是对经审查未发现存在违纪问题的,自然免职。

根据党章和纪检机关监督执纪相关工作规定,对党组织严重违犯党纪问题,由上一级纪检机关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或者由再上一级纪委在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直接决定立案;对违纪党组织立案,应由有立案权的党委、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改组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情况后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正式宣布执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解析:本条是关于解散党组织的规定。

根据党章和纪检机关监督执纪相关工作规定,对党组织严重违犯党纪问题,由上一级纪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或者由再上一级纪委在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直接决定立案;对违纪党组织立案,应由有立案权的党委、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解散应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情况后作出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正式宣布执行。

受到解散处理党组织中的党员,主要分三种情况处理:一是对符合党员条件的,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二是对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三是对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供稿:李良娥

审核: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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