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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课堂第二十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解析】第14条:终止党代表资格
来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等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23年08月28日  浏览:

编者按: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和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组织集中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作风建设重要论述和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开展专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廉政课程”将连续推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款及其解析供大家学习理解和运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解析:本条是关于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以下简称党代表)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党代表资格终止的规定。

各级党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是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举措。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作出各级党代表实行任期制的重大决策,并在党章中明确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2008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也对落实党代表任期制提出了明确要求。《暂行条例》规定党代表资格终止的具体情形,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属于上述情形之一。在《条例》中专门规定对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党代表,终止其党代表资格,是严肃党纪处分,强化党章意识、纪律意识、规矩意识的重要举措,是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的必然要求。

党代表不仅仅是荣誉,也是党内职务。党代表系党内选举产生,并实行任期制,在党内政治生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党代表在党代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党代表的产生极为严肃,其代表资格的终止也必须严格履行《暂行条例》规定的相关程序。各级纪委承担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重要职责,在纪律审查中必须认真核实被审查人是否系党代表,需终止其党代表资格的,应当严格依据《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由所在选举单位或者基层党组织提出,由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决定,报上级党的委员会备案。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决定。”根据《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因其他原因需要终止代表资格或者停止执行党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按照本章上述规定处理”的规定,对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代表,如确需终止其党代表资格的,可按《暂行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供稿:纪委办与监察室

审核: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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