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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课堂第十九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解析】第13条:关于开除党籍处分
来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等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23年08月24日 00:00  浏览:

编者按: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和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组织集中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作风建设重要论述和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开展专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廉政课程”将连续推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款及其解析供大家学习理解和运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解析:本条是关于开除党籍处分影响和后果的规定。

开除党籍处分是党内最高处分。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区分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这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关于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后果,主要有两个:一是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二是五年内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进一步明确不仅不能担任党内职务,也不得推荐到人大、政协、人民团体、国有企业等单位担任相应的党外职务,强化了开除党籍处分的惩戒作用。各级党组织在提名或者推荐候选人时,必须严格执行。

注:2003年《条例》规定了本条内容;2015年修订时对本条未作修改;2018年修订,增加了“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的规定。

 

编审:湖南省中西结合医院(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纪委办与监察室   李良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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