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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课堂第十八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解析】第 12 条:关于留党察看处分
来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等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23年08月21日 00:00  浏览:

编者按: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和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组织集中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作风建设重要论述和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开展专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廉政课程”将连续推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款及其解析供大家学习理解和运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解析:本条是关于留党察看处分影响和后果的规定。本条分为三款:

第一款规定的是留党察看处分的期限。第二款规定的是留党察看期间的相关要求。留党察看期间是对严重违纪党员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检验期,受处分党员留党察看期间的表现,是党组织决定是否恢复其党员权利的重要依据。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条规定,所谓“表决权”,主要是指党员享有的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的权利。所谓“选举权”,主要是指党员享有的参加选举,并可以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所谓“被选举权”,主要是指党员享有的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的权利。

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所谓“坚持不改”,主要是指坚持原来的错误不予改改正,继续犯同类错误或者又犯其他严重错误,已经完全丧失了作为共产党员的条件。所谓“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不仅包括在留党察看期间实施的新的违纪行为,也包括发现违纪党员在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违纪行为,上述两种情况下一般应当开除党籍。但若留党察看期间所犯错误按照规定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不视为在留党察看期间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错误。

第三款规定的是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后果,主要有三个: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建议撤销党外职务;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这里的“二年内”,是指自党组织批准恢复受处分党员的党员权利之日起二年内,期间自留党察看期限期满之日起计算。各级党组织在提名或者推荐候选人时,必须严格执行这一规定。

 

编审:湖南省中西结合医院(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纪委办与监察室   李良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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