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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课堂第十六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解析】第9条:对违纪党组织的处理
来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等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23年08月14日 00:00  浏览:

编者按: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和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组织集中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作风建设重要论述和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开展专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廉政课程”将连续推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款及其解析供大家学习理解和运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 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一)改组;(二)解散。

关联条款:

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六条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解析:本条是关于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处理规定。

党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问责。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核批准,正式宣布执行。《问责条例》第七条规定,对党组织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条例》贯彻党章要求,不仅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作出规定,也对党组织有轻微违纪问题的,明确处理方式,体现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要求,与《问责条例》有效衔接,督促各级党组织担当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

对党组织的处理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一般违犯党纪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二是对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

《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还对改组的和解散后的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2003年《条例》规定了本条内容;2015年修订时对本条未作修改;2018年修订增加“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的规定。

 

编审:湖南省中西结合医院(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纪委办与监察室   李良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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