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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课堂第十四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解析】第7条:违纪概念和执纪审查重点
来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等  作者:——
时间:2023年08月07日 00:00  浏览:

编者按: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和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组织集中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作风建设重要论述和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开展专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廉政课程”将连续推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款及其解析供大家学习理解和运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解析:本条是关于违纪概念和执纪审查重点的规定。

没有重点就没有政策。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基于依然严峻复杂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以及遏制腐败蔓延的目标任务,提出“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并在《党内监督条例》中作出明确规定。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决心必须坚如磐石”,“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

《条例》结合新的形势、任务和条件进一步明确规定,“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在当前形势下,党员干部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本身就是“四个意识”不强,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应当予以重点审查。这样规定,还体现了两点论与重点论、减少腐败存量与遏制腐败增量的有机统一,有利于提高反腐败的精准性、实效性,做到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有利于不断释放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编审:湖南省中西结合医院(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纪委办与监察室   李良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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